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有
效实施。董事会应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
宜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
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
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金额 50%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募投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用款计划审批
表及时抄送公司财务部门及证券事务部门。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填
写申请单,由总经理(或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财务事务部凭具体
使用部门的申请单、投资管理部门的募投项目用款计划审批表以及证券事务部门
的符合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确认书进行募集资金项目的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按
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合法、科学地进行项目选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
披露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低于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除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
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核查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管理、监督、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
损失)的,董事会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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