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
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系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中的“交
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中的“公司”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
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完成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和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
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后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制度作出修订的,应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报备、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
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
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
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
用);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
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
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经与证券事务部门沟通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
(二)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的议案需披露的由证券事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当根据国
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的规
范有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
部门主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
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
企业管理部等相关单位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事业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的职责:
(一)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
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
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必须
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公司各部门,对照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如有发生,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本款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重要事件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总
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
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授权发言人,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托一名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信
息报告制度,责成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联络与沟通。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数据。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通告董事会
秘书,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四) 若以上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被上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问询,并就问询结果发布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事
业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事业部、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一条 当公司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
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不清晰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四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由证券事务部门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
报送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供社会公众查
阅,同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或《中国
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gourgen.com/)和公司内部
网站及其它媒体进行信息披露。但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发布;公司网站上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监督信息发布人即时纠正。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
事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在信息未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该信息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需先于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时,应注明“未经审计,注
意保密”字样,要求该机关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必要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如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或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和要求其赔偿
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
监督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申请中国证监会
及内蒙古监管局予以纠正。
第八十三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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