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维护审计
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斯
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对其发表意见,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
大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与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
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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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受审计委员会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情况。
第八条 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决定是否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
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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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应当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为审计委
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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