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半导: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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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和《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义务,勤勉尽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适时安排每位
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
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
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
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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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意见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该在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以及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公司年度股东会,并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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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会资料共同存
档保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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