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集团: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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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
或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
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组织相关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
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一),承诺对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
批确认并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
      本人知悉以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现承诺直至该事项完成或对外披露前均严格
    履行保密义务。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进展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时间 知悉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主办部门                主办人员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信息披露事项类型    □ 暂缓 □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是否已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 □ 是 □ 否
    保密承诺书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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