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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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经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建设、
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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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
员会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党建工作部、战略规划部、证券法务部、
财务资产部、研究院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
研究、相关议案拟订及培训、调研、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五)对公司重大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识
别和评估公司 ESG 风险与机遇、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
事项、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2 —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授权的事项外,
所有重大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相关方案、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协议、工作组
审核意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原则上
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
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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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交由公司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4 —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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