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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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已经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升内
部审计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强监督、控风险、促合规、
保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深化中央企业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和
本单位有关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
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
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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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第四条 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
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
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分管内部审计,协管领导协助管理审计工作。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所属单位相关监督部门设置专(兼)
职审计监督岗位,以对接公司审计部并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
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
作机制和审计制度,并监督评价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
— 2 —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年度
审计计划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三)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打造专业化的内部审计队伍等;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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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权限如下: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绩效目标完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
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各单位有关会议,召
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绩效目标完成、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
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批准,有权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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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被
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录用标准,配置与审计业务相适应
的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
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差异化的内部
审计考核体系,被审计对象不参与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
评。
     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报上
级单位审计部备案。
     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应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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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
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经济责任审
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推动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对贯彻落实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上级单位及公司决策部署、绩效目标完成、
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内控体系建
设运行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年度战略和经营目标,结合外部形势
和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其中,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落实审计质量管控要求,
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
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落实审计监督的时效性要求,对未列入
审计项目计划的国企改革、提质增效、内控体系评价等事项开展
日常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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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遇有特
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
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
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
内部管理需要组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
案,做好审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运
用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采取必要的审计程
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
计报告,提交审计部审核、审理,对审计报告修改完善后向审计
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
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核实后审计结果一并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履行相应的批准
程序后,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下达至审计对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整改情况开展“回
头看”或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
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
相关审计报告和信息资料。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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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重大风险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权责清单中须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审计事项,党委必须前置研
究讨论。有关审计事项提交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前,审计部应充分
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再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公司审计部牵
头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提请相关领导主持,纪检、人
资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参加,主要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协调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坚持科技强审,加快推动审计信息化建
设与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所需经费,包括向社会购买的审计服务费,
应当按规定列入公司及相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审计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
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对
问题整改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按问
— 8 —
题逐条制定、细化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任务
目标,在整改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举一
反三,完善制度流程,规范业务管理,并按规定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问题负有监督
管理责任,应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应研究完善整改标准,评价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施验收销号,按照“谁审
计、谁验收”的原则,对已完成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
号。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对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开展专项督办。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
察、巡视巡察、人力资源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
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为企业挽回重
大损失等行为的部门和审计人员,经批准,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按公司审计制度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应
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重要
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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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整改的或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审计部
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将向相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者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按程序约谈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或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相
关规定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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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亦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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