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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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经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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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考察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本细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
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 2 —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
支持,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工作指导方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关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相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
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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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
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交由公司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 4 —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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