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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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
当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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