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建立本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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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等。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
第九条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时,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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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投资者的日常沟通交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
证券部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
关会议,了解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公司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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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
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实施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档案,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