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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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
公司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
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
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
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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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总
经理助理;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
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
权。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
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
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六)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七)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指定董事)、
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八)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九)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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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分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
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助理时,
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
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
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
理批准;总经理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批准日常费用支
出。
(四) 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
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
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
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
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
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 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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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审核数额较大的合同,由总经理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
(九)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十)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动用情况和财务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董事会要求公司总经
理以外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总经理不得成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
人;
(二)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或者其他交易以
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 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
(五)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公款私存;
(八)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
(一) 总资产;
(二) 净资产;
(三) 实现利润总额;
(四) 销售总额;
(五) 创汇总额;
(六) 净资产增长率;
(七) 利润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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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净资产利润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总
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现金奖励;
(二) 实物奖励;
(三) 其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
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经营业绩突出,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的,
董事会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
止合同。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
公司利益的;
(二) 不能完成公司业务经营目标;
(三) 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权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四)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时,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
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总经理工作权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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