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K-G-[2025]-001-04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46 楼 4607-4612
Room 4607-4612, 46/F, Nanning King's International Merchant Center,
Qingxiu district,No.59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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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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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
容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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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公司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
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海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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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8 日至 2025 年
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9:25,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 160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539,326,014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882,973,077 股)的 61.0807%。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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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人,所代表股
份共计 530,106,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0366%。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均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9,219,0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44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关于增加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议案具体内容。本
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
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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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增加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1,512,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5972%;反对 7,441,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501,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90%;反对 7,441,57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35%;弃权 36,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增加国有独享资本公
积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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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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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黄飞
经办律师:
黄飞
丁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