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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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需要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投资部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
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先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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