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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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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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
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
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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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在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
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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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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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者是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 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份回购;
  (5)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变化;
  (6)股权激励计划;
  (7)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以及公司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9)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10)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3)重大或有事项;
  (14)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1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媒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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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9)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2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2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出售、转让、
报废;
  (24)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5)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
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8)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29)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1)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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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
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
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
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1%及其整数倍(如 6%、7%)时,相关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立即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
告并就此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
脱密处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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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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