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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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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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
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签字确认,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审计委员会应会同独
立董事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
重点等。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首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并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
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
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做出决议(除非法律法规允许之其他情形下),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
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
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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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
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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