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4: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
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下属各部门。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意见。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完整
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公司如发生本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
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
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
围。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
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
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贝通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