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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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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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批
准。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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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岗、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
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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