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杭州可靠护理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
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
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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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此类资产);
类资产);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二)各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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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报告义务。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
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
行报告义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主体,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该条规定。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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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重大事件:
债券的重大事项;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六)重大风险事项:
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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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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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任、被公司解聘;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
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2)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
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
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3)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
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
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得到
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
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
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重大影响等;
(4)其他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经营生产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大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3)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
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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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情
形;
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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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
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重大信息如尚未
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的知悉人员不
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的需要必需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息注明“保
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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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
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唯一授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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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
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
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督促公司各部门、
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
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
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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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交易
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
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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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