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可
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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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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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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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及时报送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如实、完
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
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
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
不得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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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非内幕
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岗位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
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提示性,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记录筹划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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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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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准
确性。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
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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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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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