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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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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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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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
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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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办理公司与各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及
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二)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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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第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董事会有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聘任董事会秘书,及/或何时聘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聘任后,应当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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