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 《思维列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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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有关高管聘任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有关董事聘任提案经董事会讨论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
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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