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 《思维列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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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
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3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 4 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第5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股东会审
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第6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
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7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8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员会审核。
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
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
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9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10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
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11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办公室应
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
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12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13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
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
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
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14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15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16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17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18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
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
 第20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22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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