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分/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的融资贷款事项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业务种
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业务、
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业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事项之日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
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
进一步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0)。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创能源”
)因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
简称“ 华润银行惠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期限为36个
月(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同时,捷创能源以自身应收账款为前述授信提供质
押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2025年12月5日,公司与华润
银行惠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捷创能源前述授信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二)捷创能源因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
限为12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算)。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捷创能源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
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综上,公司本次对捷创能源提供担保总计2,00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捷创能源系公司下属的全资孙公司,公司持有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捷创能源99%股权。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296.71 2,315.20
营业利润 1,684.54 -826.24
净利润 1,264.59 -807.08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444.61 9,672.59
净资产 2,639.05 1,831.97
负债总额 12,805.56 7,840.6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12,533.15 7,659.09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体授信业务合同);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
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
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
其修订或补充);
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
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等)。
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
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问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
提供担保的事项在上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及有效期内,无需另行召开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捷创能源系公司全资孙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
险进行控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总余额为3,15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5.77%,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
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
讼的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