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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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
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上述人员按其在公司的管理职务标准领取薪酬,
不另外领取薪酬。其中,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管”)
在公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仅以其中较高薪酬标准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具体指标及方案,由公司董事长组织相关部
门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拟订和编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公司高管人员的
绩效考核以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为前提,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和高管人
员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
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九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
责任等级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年薪。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发放。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年薪:分为十二个月,按月发放,以现金形式支付。绩效年
薪: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经营层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
效薪酬兑现方案,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绩效年薪于次年一次
性发放。代扣代缴: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支付的
部分、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
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公司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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