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
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
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
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工作所在地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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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事项,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定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金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管理
第八条 内部董事的薪酬标准,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职责确定:若
未兼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则按其董事岗位职责核定薪酬;若同时兼任其他职
务的,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位的薪酬标准发放。
第九条 外部董事,只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依据公司
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
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定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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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
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
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七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
业绩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
数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董事会的考核和评定有异议,可在考核
结束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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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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