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评价,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所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
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情况,并审阅风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
制评价情况。
第七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工作
职责如下:
(一)拟订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并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三)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建议,跟踪并检查验收整改情况;
(四)与外部监管机构、审计机构就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第八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积极配合本部门(本单位)内控控制评价工作,
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制度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围绕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
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
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
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
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
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
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
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
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
引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
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
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
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 风控审计部每年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中应包含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风控审计部应当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
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风控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熟悉
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
度。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
个 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
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
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分类及标准
第十九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
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
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
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
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
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
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
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
企业经营 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
在不利影响 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潜在报错 资产错报>上一年 上一年末资产总额 资产错报≤上一年
末资产总额的 5%。 的 1%<资产错报≤ 末资产总额的 1%
上一年末资产总额
的 5%
营业收入潜在 营业收入错报>上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错报≤上
报错 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的 1%<营业收入错 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入的 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2)重述以前公
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公
司审计委员会和风控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其他可
能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认定为无效情形的。
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
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
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
目标;
(4)针对非常规、复杂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
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 不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判断标准范畴内的缺陷。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安全、环保事故
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
制度系统性失效;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
到整改;(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2)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
失严重;(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 不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判断标准范畴内的缺陷。
第二十三条 风控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
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经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一)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应定期(至少每年)报告,重大缺陷
应立即报告。
(二)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及整改方案,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经理层报告并审定。
(三)公司对于认定的一般缺陷,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
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风控审计部需关注自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