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特
别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
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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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
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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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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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
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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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前五日(但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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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