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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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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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参
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投资评
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设副组长一至两名,小组成员若干。
公司业务部门和研发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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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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