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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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
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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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
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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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
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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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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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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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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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
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
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非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规定处理。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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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
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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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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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交易与关联交易,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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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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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项标准的,适用前项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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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提出临时提案。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四十九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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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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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
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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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
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 3 点 30 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
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
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 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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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
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当公司知悉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
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
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于
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六十一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
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
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二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
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五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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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
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
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
改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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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