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6 年-2028 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外部环境,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
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愿,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利润)为正值。
(五)现金分红比例: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配。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的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中
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
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条件。
(四)公司因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对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相关会议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划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规划。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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