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5-640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 层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8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李勤芝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6,472,4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
反对6,6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13,800股,占
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2.1482%;反对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3%;弃权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与会股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投
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
反对7,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9,800股,占
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9%;弃权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2%。
表决结果: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
反对7,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9,800 股,占
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9%;弃权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2%。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7,5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 股,占
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3,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0%;
反对9,6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9,7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8.7118%;反对9,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51%;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5,4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
反对7,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9,7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4414%;反对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56%;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7,5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7,5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1,3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
反对11,4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20,1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7.8672%;反对1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6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1,1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反对12,0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19,7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7.7904%;反对1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66%;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55,7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
反对11,8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25,3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5.7170%;反对1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9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65,6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
反对7,5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75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李勤芝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