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7 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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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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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发出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滨安路 1186-1 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6,289,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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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60,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3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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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26,472,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8%;
反对:6,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1482%;反对:6,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533%;弃权: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5%。
  表决结果:
  同意:26,466,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7 %;
反对:7,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6909%;反对: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069%;弃权: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2%。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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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6,466,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7%;
反对:7,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7069%;弃权: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022%。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988%;弃权:1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14%。
  表决结果:
  同意:26,463,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
反对: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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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31,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7118%;反对:9,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051%;弃权:19,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0%。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
反对 7,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4414%;反对:7,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756%;弃权:19,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0%。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8988%;弃权:1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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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988%;弃权:1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14%。
  表决结果:
  同意:26,461,3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7%;
反对:11,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8672%;反对:1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962%;弃权:20,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66%。
  表决结果:
  同意:26,461,1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0%;
反对:12,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
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7904%;反对:12,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266%;弃权:19,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0%。
  表决结果:
  同意:26,455,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
反对:11,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7170%;反对:1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498%;弃权:2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2%。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0%;
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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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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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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