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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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
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
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算账户实施,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
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
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
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
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
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
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
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中的任意一项达到 25%
以上的。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
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
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
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
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
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
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
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中的任意一项达到 5%以
上的。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
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
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应当说明必要
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
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
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
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
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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