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
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
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
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
证券投资。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或
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
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
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
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
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
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
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及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
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的任意一项达
到25%以上。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或
或证券投资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前款规定计算所得
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及股本比率中的任意一项达到5%
以上的。
(三)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证券投资审议权限另有规定外,未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
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
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
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
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
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
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
划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
第十六条 公司财经部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
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
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经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部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
信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
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
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
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经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
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
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
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
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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