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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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信息报送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取或知悉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内部涉密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以
下简称“外部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
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
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内部涉密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告、公告
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座谈、
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人员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出的有关
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或披露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涉及财务及经
营数据)审核, 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程序负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
《保密告知函》,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接收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
表》《保密告知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
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经办人员应采用保密告
知提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督促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信息被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泄露信息的,将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并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
程之日起生效。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
接受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如涉及财务及经营数据)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
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作出如下告知:
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进一步泄露及减小信息披露造
成的影响;
泄露时调查之用;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
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
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
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公司/单位名称: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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