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
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方式应当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
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如有)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
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
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
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三)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
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
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网站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
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
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记录、现
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
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
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证券交易所,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现场参观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
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八)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
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应
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九)互动易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
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十)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前述人员可以参
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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