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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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
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
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
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
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行。
 以下无正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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