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数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股份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