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
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
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工作分工、绩
效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
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职能,按公司岗位工资制度
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
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
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
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
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半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
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
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