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1-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
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托理财达到《公司章程》《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
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
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经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2-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经审议的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
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3-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财务总监负
责和汇报工作,同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与指导。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
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
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筹措理财
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公司财务部审核通过理财方案后,报公司总裁签字
审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
(每季度一次)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
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4-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部审计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
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
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及内
部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
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
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