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天晟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常州天晟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
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
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披露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
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管控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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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等流程,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
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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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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