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常
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复制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
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股东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中介
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出。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
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
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股东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
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通过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投资者选择董事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第六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
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填写《投资
者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附件 1),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
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
第六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不接待投资者调研、媒体
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表》(附件 2),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 10 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
提前向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
或泄露。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对外发布
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
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投资者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
预约时间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安排
调研采访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2
投资者来访登记表
序号 投资者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接待备注
附件3
承 诺 书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169):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