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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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
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
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工程开发建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
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
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及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
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
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
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如下: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需为内部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
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
立、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
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l、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
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
改进建议;
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l、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
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
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
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
部审计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
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
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
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
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部负责督
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专门人员复核
后,在公司审计委员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l、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
出具审计意见书;
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
员会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内部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
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
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三十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
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内部审计部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
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部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
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
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
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的取证签证单。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
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②审
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
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
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
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l、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
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l、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
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
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
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
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
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
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
的次年 6 月底。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
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
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
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
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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