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基于政府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特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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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
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
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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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
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
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满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案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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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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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
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
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
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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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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