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
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