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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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对外投资和股权处
置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
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
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四)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五)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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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
  (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
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 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
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各自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权限执行。
  无论是以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还是以子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均需经
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经办人员向以公司总
裁主导的经营管理层提交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进行充分调研
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投资的决议后,由公司总裁审批。由公司总裁决定,
  如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专项议
案,并提供相关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公司董事会在深入研究审议该项投资议案
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议。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或股权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与程序按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条    除依本制度第九条执行的以外,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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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依本制度第九条执行的以外,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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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
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
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
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
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
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
义务,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
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
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资项目洽谈负责人与合资、合作或被并购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
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
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并购协议、合同、章程
草案。谈判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裁、法务人员、财务部、内审部等部门的人员组
成;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批准后,公
司或子公司与合资、合作和被并购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 股权处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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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实施处置前,公司或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
审计,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
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其股权转让由公司或子公司(在获得公司
授权后)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
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股权转让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公司总
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或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
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清算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会,
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
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
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管投资负责人: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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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
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
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财务部门及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
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公司或子公司出资的非现
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
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
程中的帐务处理;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
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公司考
核。公司注入到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子公司的考核。
  第二十条    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
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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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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