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
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及审计
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
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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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再次安排独立董
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上述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
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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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
报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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