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
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
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迅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