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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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
公会决议的;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整体工作计划的;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的;
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纵容的;
损失的;
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处、并处。
  第七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六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
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
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
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裁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
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当总裁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
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裁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应提交股
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需要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
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如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参照本制度;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参照本制度,由公
司总裁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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