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
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
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应贯彻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
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
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
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
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
外汇衍生品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做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
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
况整理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
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
析;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同时负责监督
外汇衍生品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走势研究,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提出开展或终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方案。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衍生品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进行资金划拨。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情况进行审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
析,销售、采购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业务与已识别
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的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
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